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摘要)
(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1982年12月3日第37/52号决议通过)
第一章目标、背景和概念
A.目标
1.《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宗旨是要推行有关残疾预防和康复的有效措施,促进实现以下目标:使残疾人得以"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并享有"平等地位",也就是说具有与全体公民同等的机会,平等分享因社会和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对所有国家来讲,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这些概念所适用的范畴都是一样的,也都同样是刻不容缓的。
B.背景
2.世界上有五亿以上的人口由于心智上、身体上或是感官上的缺陷而致残。这些残疾人应该享有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同等的机会。但是往往由于社会上一些物质的和社会的阻碍,使残疾人无法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因而他们的生活就处于不利地位。
3.对残疾人的状况的分析,必须根据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和不同的文化具体进行。但无论在什么地方,处理致残后的种种后果的最终责任,都要由各国政府来承担。政府应该担当领导责任,促使人民认识到,让残疾人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每个个人和整个社会都能得到好处。政府还应保证,那些因重残而确实不能自立的人也有机会取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生活水平。非政府组织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协助政府,可以提出残疾人的各种需求,可以建议适当的解决方法,也可以提供一些服务来辅助政府所进行的各种服务。
4.只要采取种种措施来克服营养不良、环境污染、卫生条件恶劣、产前产后照料不周、水媒疾病和各种事故,许多残疾是可以预防的。
5.在许多国家,实现世界行动纲领宗旨所规定的各项目标的先决条件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向全体人民提供广泛的人道主义服务、重新分配资源和收入以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如果不采取有效的行动,残疾人问题所产生的后果将会对发展造成更多的障碍。因此,各国在拟定总体发展规划时,应该包括种种刻不容缓的措施,预防残疾的形成,促进残疾人的康复,并使残疾人得以享有机会平等,这是至关重要的。
C.定义
6.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卫生工作的经验,对缺陷、残疾和障碍三者区分如下:
缺陷:是指心理上、生理上或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或功能的任何异常或丧失。
残疾:是指由于缺陷而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
障碍:是指一个人,由于缺陷或残疾,而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以至限制或阻碍该人发挥按其年龄、性别、社会与文化等因素应能发挥的正常作用。
7.因此,障碍的有无及程度是由残疾人与其生活环境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当残疾人遭受到文化、物质或社会方面的阻碍,不能利用其他人可以利用的各种社会系统时,就产生了障碍。因此,障碍是指与其他人平等参加社会生活的机会的丧失或是这种机会受到限制。
8.残疾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性质的群体,包括精神病者,智力迟钝者,视觉、听觉和言语方面受损者,行动能力受限者和"内科残疾"者等。
9.本纲领所提出的与行动有关的术 语:残疾预防、康复和机会平等,其定义都是根据上述观点作出的
10.残疾预防旨在预防出现心智、身体和感官缺陷的各项措施(即一级预防);或在出现缺陷后,防止它造成不良后果。
11.康复是指有既定目标并且时间有限的一段过程,这一过程旨在使有缺陷的人在心智上、身体上、参与社会生活的功能上都能达到最佳状态,这样就为其生活的改善提供了自身的条件。康复包括为补偿某一丧失或削弱的功能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例如采用辅助器械),也包括有助于使他们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措施。
12.机会平等是指要使整个社会体系能为人人所利用,诸如物质和文化环境、住房和交通、社会服务和保健服务、教育和就业及包括体育运动和娱乐设施在内的文化和社会生活。
D.残疾预防
13.残疾预防战略对于减少缺陷和残疾的出现极为重要。
14.应该采取措施及早发现缺陷的症状,立即进行治疗或补救,这样就可以预防残疾,或者至少大为减轻残疾的程度,而且往往可以避免造成持久性残疾。
E.康复
15.康复一般包括下列几种服务:
(a)及早发现、诊断与处理;
(b)医疗护理;
(c)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
(d)进行自理训练,包括行动、交往及日常生活技能,并为听觉、视觉受损者和弱智者提供所需的特殊器材;
(e)提供辅助器械、行动工具及其他设备;
(f)专门教育服务;
(g)职业技能训练(包括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公开招聘的和保护性的就业安置;
(h)后续工作。
16.在一切康复工作中,要强调残疾人所具备能力的一面,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尊严。
17.残疾人的家庭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环节,应该对为这一目的工作的家庭和社区组织给予协助。
18.对残疾人的各项服务应尽可能在社会现有的社会、卫生、教育和劳动体制范围内解决。这包括各级医疗保健;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综合方案;以及各项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措施。康复工作应在自然的环境中进行,辅之以社区康复服务和专门的康复机构。
19.各项康复方案应使残疾人可以参加设计和组织他们本人和家庭认为必要的各种服务。
20.应尽可能把康复服务纳入其他服务工作,并使残疾人更易得到这些服务。
F.机会平等
21.要达到"充分参与和平等"的目标,仅靠着眼于残疾人的康复措施是不够的。事实表明:决定残疾对于一个人日常生活影响的主要因素是环境。如果一个人失去了获得生活基本因素的机会,而这些机会对于社会其他人却是人人有份的,那就构成了障碍。这些基本因素包括:家庭生活、教育、住房、经济和人身保障、参加社会团体与政治团体、宗教活动、亲密关系和性关系、享用公共设施、行动自由以及一般的日常生活方式。
22.社会一般来讲仅仅适合于那些身心完好无损的人。但是必须认识到,尽管有了各种残疾预防的措施,总还会有许多人有缺陷、有残疾。因此,社会有必要认清和消除妨碍这些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障碍。各国政府有责任保证有残疾公民也分享到发展计划所带来的好处。每个社会的综合规划和行政结构中都应包括为此目的而制订的各种措施。
23.任何单位都应吸收残疾人。这包括各级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公司。
24.对于患 有永久性残疾需要社区支助性服务以及辅助器械和设备才能在家里和社区里过正常生活的人,应使他们能够获得这种服务和设备。
25.残疾人与健全人权利平等的原则是指每个人的需求都同等重要,社会规划必须以这些需求为基础,所有资源必须以确保每个人有平等的参与机会的方式加以使用。有关残疾人问题的政策应确保残疾人可享用所有的社会服务。
26.既然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他们也承担同等义务,他们有义务参加社会建设。社会应该充分调动他们的才能投入社会变革,而不是提前给他们退休金或资助。
27.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可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和取得平等权益的最大障碍。我们看残疾人,应该着重看残疾人所具备的能力,而不是他们的残疾。
28.在世界各地,残疾人已经着手组织起来,呼吁自己的权益。残疾人组织对于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必须给予大力支持。
29.心智残障的人现已开始要求表达他们自己的意见,坚持他们有权参加决策和讨论。这种发展应受到鼓励。
30.应该寻求所有大众宣传媒介的合作,针对公众及残疾人本身进行宣传,以促进对残疾人权益的理解,避免加深传统陈腐观念及偏见。
G.联合国系统所持概念
31.联合国宪章中,对和平原则的重申、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信念、对人的尊严与价值和促进社会正义,被赋予了头等重要的意义。
32.《世界人权宣言》声明,人人享有下列权利:婚姻权;财产所有权;平等享用公用设施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并有权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国际人权公约》、《弱智人权利宣言》和《残疾人权利宣言》也都明确表达了这些原则。
33.《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声明,有必要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并保证他的福利和康复,以及每个人都有权并有机会参加劳动。
34.联合国秘书处内部设有几个机构负责与上述概念和世界行动纲领有关的工作。
35.联合国的其他组织和方案也采取了与发展有关的种种手段,这些手段对于执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具有重大意义。
36.参与促进、支持和实际工作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在残疾预防、残疾人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安置等方案中,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门的知识,可供会员国参考。
第二章当前情况
A.概述
37.现在全世界残疾人估测数字为5亿。在许多国家里,每10个人中至少有一个残疾,至少有25%的人因与残疾人有关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38.造成缺陷的原因,世界各地不同,残疾的普遍程度和残疾造成的后果也各有不同。造成这些差别的原因,在于社会经济条件不同,也在于各个社会对其成员提供的福利不同。
39.除极少数例外情况,残疾人到处都碰到物质、文化和社会方面的障碍,妨碍他们的生活。
40.众多因素造成残疾人数日益增多并把残疾人排挤到社会的边缘。
41.残疾与贫困有着明显的关系。家里有残疾人,往往对家庭有限的资源造成沉重的负担,并且产生精神压力,因而使得这个家庭更为贫困。这些因素所产生的综合影响,使得社会最贫困阶层中残疾人数的比例特别高。
42.现有的知识和技能能够预防许多缺陷和残疾的产生,能够协助残疾人克服或尽量减轻残疾,也能使各国消除把残疾人排除正常生活之外的种种障碍。
一、发展中国家的残疾人问题
43.发展中国家的残疾人问题需要给予特别重视。其中有些国家残疾人所占人口比例估计高达20%,如果算上家属和亲属,就有50%的人受到残疾的不利影响。
44.在这类国家中,残疾人问题由于人口激增而变得更加复杂,迫切需要帮助这些国家制订人口政策、防止残疾人口的增加,并且努力对已经有残疾的人进行康复并提供服务。
二、特殊群体
45.残疾造成的后果对妇女的危害特别大,在许多国家中,妇女在社会、文化和经济方面已处于不利地位,再加上残疾,她们参与社会生活就更困难了。
46.许多儿童由于有了缺陷而无法获得正常的成长,如果家庭和社会对待他们的态度和行为不恰当,就会使情况更加严重。
47.在大多数国家,老年人口日益增加,有些国家中,三分之二的残疾人是上了年纪的。
48.由于犯罪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受害者研究"的问世,人们现在才逐步看清,造成永久性或暂时性残疾的罪行对受害者伤害的严重程度。
49.受到酷刑迫害而致残疾的人,是又一类残疾人。
50.由于人为的灾难,当今世界上有1000多万人沦为难民。其中许多人由于遭受迫害、暴力和各种危险而致残疾。
51.在国外做工的人,由于环境的改变、对移居国的语言缺乏了解、偏见和歧视、缺乏职业培训和生活条件,他们面临重重障碍。
B.残疾预防
52.预防缺陷的活动正在日益增多,例如:改善卫生、教育和营养条件,改进食品供应和妇幼保健;提供有关遗传和产前保健的咨询服务;免疫、控制疾病与感染;预防事故;改善环境。
5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有待于通过定期健康检查(特别是对孕妇、婴幼儿)以建立及早发现和预防缺陷的制度。
54.1981年11月12日《关于残疾预防的里兹堡宣言》和国际上一些科学家、医生、卫生行政人员和政治家呼吁,注意残疾预防的实际措施。
55.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实行预防缺陷和保证缺陷不致发展成为更为严重的残疾方案,要比以后不得不照料残疾人,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小得多。
C.康复
56.康复服务往往是通过专门机构提供的。但是现在有一种越来越强的趋势,即更加强调把各种服务归并到一般公共设施中去。
57.被称之为康复的活动,无论是其内容 还是精神都在不断变化之中。现在,在提供合格的医疗、社会和教学服务的同时,也使家庭和社区能够支持其残疾成员所作的努力,以使他们能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克服对其能力的不利影响。
58.许多残疾人需要辅助器械。
59.许多人只需要简单的器械以便利自己行动、交往和日常生活。现在越来越注意设计更简单、便宜的器械,采用更适合国情的当地生产方法,使产品更适合多数残疾人,并且更容易得到。
D.机会平等
60.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各项权利可以主要通过各种政治和社会行动获得。
61. 许多国家已经采取了重要步骤来消除或减少残疾人充分参与的障碍,制定了法规,以保证残疾人有求学、就业和利用各项社会设施的权利和机会。
62.残疾人往往带头使人们进一步理解机会平等的过程。他们自己倡导了把残疾人融合到社会中去。
63.尽管作了这些努力,但在大多数国家中,残疾人取得平等机会和参与社会的程度仍然远远不能令人满意。
一、教育
64.至少10%的儿童有残疾。他们与正常儿童同样有受教育的权利,他们需要积极的对策和专门的服务。然而,在发展中国家,大多数残疾儿童没有得到专门服务,也没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65.各国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国家残疾人的教育水平很高,有些国家这类设施很有限或根本不存在。
66.目前一般对残疾人的潜力还缺乏认识。而且往往没有涉及他们需求的法律规定,师资和设备也都不足。
67.在特殊教育领域,已经有了重要的创新发展,教学技术也有了显著进展,因此残疾人的教育应可取得更大的成绩。
68.这些进展关系到及早发现、评估和干预以及在各种环境中特殊教育方案,以便除需要非常专注以外的其他许多残疾儿童可以在普通学校环境中就读。
二、就业
69.只要有适当的评估、训练和安置,绝大多数残疾人都能按照现行的工作标准从事多种工作,但是实际情况仍然是残疾人通常首先被解雇,最后被录用。许多国家制订了各种方案并采取了各种措施为残疾人创造工作机会,包括受保护的生产车间、受保护的场地、指定的工作职位、为残疾人规定的保障名额、对培训并雇用残疾工人的雇主给予补贴以及由残疾人建立和为残疾人建立的合作社等。
70.许多残疾人住在农村地区,随着农业变得更加机械化和商业化,残疾人要就业就更加困难了。住在城市贫民窟的许多残疾人被迫无所事事,只得依赖别人;另一些则甚至不得不靠乞讨为生。
三、社会问题
71.充分参与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社会群体和社区----的各种活动是人生的基本要求。《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了这种参与的机会 平等的权利,因而人人都应能享有这种权利,包括残疾人在内。
72.各种不正确的态度和行为往往使残疾人被排斥于社会和文化生活之外。
73.人们往往认识不到残疾人参加正常社会生活的潜在力量,因此未能帮助残疾人与其他社会群体融为一体。
74.由于这些障碍,残疾人往往很难或无法与他人建立密切的和亲密的关系,即使没有功能方面的限制,也往往无法结婚。
75.不少残疾人不但被排斥于其社区的正常社会生活之外,而且实际上是被拘囿于安养机构之中。
76.许多残疾人之所以不能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是由于诸如门口过于狭窄,轮椅不能通过;建筑物、公共汽车、火车和飞机的台阶无法登上;电话和电灯开关够不着;卫生设备无法使用。其他障碍也同样可把他们排除在外,诸如听觉有缺陷者无法与人交流;视觉有缺陷者无法阅读书籍。这类障碍是由于无知和缺乏关心造成的;尽管其中多数障碍只要通过仔细规划,花费不大的代价就可以避免,但却仍然存在。
77.残疾预防、康复以及使残疾人融入社会的现有各种服务、设施和社会行动,是与政府和社会是否愿意并且依据能力向条件不利的群体分配资源、收入和服务密切相关的。
E.残疾人问题与国际经济新秩序
78.根据国际经济新秩序设想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的资源和技术转让,以及旨在加强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其他规定,如果能得到实行,将会有利于这些国家包括残疾人在内的人民。
79.《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指出,应特别努力使残疾人参与发展过程,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残疾预防、康复和机会平等方面的工作。为此目的而采取的积极行动,是为促进发展而调动所有人力资源这一总任务的一部分。
F.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果
80.只要使营养、教育、住房、卫生条件和初级保健诸方面的努力能够取得成功,预防缺陷和医治伤残的工作就大有希望。
81.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增加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的困难。
第三章执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意见
A.导言
82.《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目标旨在促进采取有效措施,以进行残疾人预防、康复并实现有关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及取得"平等"的各项目标。应当认识到,执行世界行动纲领,本身就会因为动员了全部人力资源和全体人民的充分参与而对社会发展进程作出贡献。
83.残疾人的状况与整个国家的全面发展密切相关。
84.要实现这些目标,要求有一个多部门、多学科的全球性战略,采取联合的和协调一致的有关政策和行动,使残疾人获得平等的机会,有效的康复服务及残疾预防措施。
85.《世界行动纲领》的进一步修订,其实施应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咨询。为此,应尽力鼓励在地方、国家、地域和国际各级建立残疾人组织。他们由本身经验而掌握的专门知识,对规划残疾人方案和服务工作,可以作出相当大的贡献。
B.国家行动
86.世界行动纲领是为所有国家所制订的。但是,执行这个纲领的期限以及所选择的优先执行 项目各国有所不同。
87.执行本节所建议各项措施的最终责任应由各国政府承担,也要号召地方当局和其他公私部门的机构一起来执行《世界行动纲领》中所载的各项国家性措施。
88.会员国应迅速开始实行各项国家长期计划,以实现世界行动纲领的目标;此类计划应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政策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
89.有关残疾人的事项应该在适当的总体范围内处理,而不应分别处理。政府各部和公私部门的其他机构,都应对它主管或所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有关残疾人的问题负责。各国政府应设立协调中心〈如全国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来调查和监督各部、政府其他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与世界行动纲领有关的活动。所设机构应由所有有关方面包括残疾人的组织共同参加。这种机构应能接触到最高决策人。
90.为了执行世界行动纲领,会员国必须:
(a)规划、组织各级活动,并为各级活动提供资金;
(b)通过立法,为达到各项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权威;
(c)通过消除充分参与的障碍来保证各种机会;
(d)通过对残疾人给予社会、营养、医疗、教育和职业各方面的协助和辅助器械来提供康复服务;
(e)成立或动员有关公私组织;
(f)支持建立和发展残疾人组织;
(g)编写有关世界行动纲领各项议题的资料,并散发给各界人士,包括残疾人及其家属;
(h)促进公众教育以保证人们对世界行动纲领有广泛了解;
(i)促进对世界行动纲领有关事项的研究;
(j)促进与世界行动纲领有关的技术援助和合作;
(k)促进残疾人用其组织参加有关世界行动纲领的决策。
一、残疾人参与决策
91.会员国应增加对残疾人组织的支助,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协调一致,以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并提出他们所关心的问题。
92.会员国应积极寻求并尽一切可能鼓励由残疾人组成的或代表残疾人的组织的发展。
93.会员国应与这类组织建立直接联系,并开辟渠道,使它们能在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一切领域影响政府的政策和决策。会员国应为此目的给予残疾人组织以必要的财力支持。
94.各级组织和其他机构应确保残疾人能够最充分地参与其活动。
二、缺陷、残疾和障碍的预防
95.会员国应对预防缺陷和残疾采取适当措施并确保有关知识和技术的传播。
96.要订立社会各级的残疾人预防协调方案。
三、康复
97.会员国应制订实现世界行动纲领目标必不可少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并保证其切实执行。
98.鼓励会员为全体人民提供必要的保健及有关服务,以消除或减轻缺陷的致残的恶果。
99.上述服务包括提供必要的社会、营养、保健和职业方面的服务,使残疾人的机能能够达到最佳状态。
100.会员国应保证,必须使残疾人能得到适合当地情况的器械和设备,还要保证后续维修和过时器械的更换。
101.必须保证需要利用此类设备的残疾人有购买和学习使用这些设备的经济来源和实际机会。阻碍从其他国家获得本国不能制造的现成辅助器械和材料的进口关税及其他手续应予以废除。十分重要的是支持在当地生产适合该地技术、社会和经济情况的辅助器械。
102.为了促进当地生产和发展辅助器械,会员国应考虑建立负有支持这种发展责任的全国中心。
103.鼓励会员国在其总的社会服务系统里,有为残疾人提供咨询和处理残疾人问题所必需的合格人材。
104.当总的社会服务系统的能力不足以满足这种需要时,可以提供特殊的服务。
105.鼓励会员国在现有资源范围内,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确保生活在农村、城市贫民窟的残疾人都能得到必要的服务并能充分利用这些服务。
106.残疾人不应与他们的家庭和社区隔离。会员国应该保证服务按照需要公平分配到所有人和所有地理区域。
107.许多国家显然忽视了对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在精神病患者得到精神病专科治疗的同时,还应为本人及家属提供社会支助和指导。
四、机会平等
(a)立法
108.会员国应承担责任,确保残疾人获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机会。
109.会员国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的任何歧视。
110.各国在起草国家人权立法时,应特别注意避免对残疾人行使公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产生不利影响。
111.会员国应注意残疾人受教育、工作、获得社会保障等具体权利及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
(b)物质环境
112.会员国应致力使各类残疾人都能享用物质环境。
113.会员国应制定政策,确保在规划住区环境时,注意到便于残疾人利用的问题。
114.鼓励会员国制定政策确保残疾人能够进出和享用所有新建的公共建筑和设施、公共住房和公共交通工具。此外,还应采取措施,鼓励在可行的情况下,便利残疾人进出现有公共建筑和设施、住房和交通工具,特别要利用翻修改建工作的机会照顾到这点。
115.会员国应鼓励提供支助性服务,使残疾人可以在社会尽可能地独立生活。
(c)收入保障和社会保障
116.各会员国均应努力在本国的法规制度中,将世界行动纲领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总目标和分项目标的各项条款包括进去。
117.会员国确保残疾人有平等机会获得一切形式的收入、收入保障和社会保障。这一过程应以与该会员国的经济制度和发展程度相符的形式进行。
118.如果有全民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和其他这类制度存在,应该对这些制度进行检查,以确保向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足够的福利以及残疾预防、康复和机会平等的服务。
119.应该作出方便可行的安排,使残疾人及其家属能够通过公正无私的听讯,对有关其权利和福利的决定提出申诉。
(d)教育和培训
120.会员国应制定政策,确认残疾人有权与其他人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残疾人的教育应尽可能纳入普通学校系统,教育当局应负起残疾人教育的职责,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应适用于有各种残疾包括最严重残疾的儿童。
121.会员国应在有关入学年龄、升级以及酌情对考试程序的规定用于残疾人时考虑增加其灵活性。
122.发展对残疾儿童和成人教育服务均应符合基本标准。
123.把残疾儿童纳入普遍教育系统的工作,需要所有有关方面共同进行规划。
124.如果普通学校系统的设施不适合某些残疾儿童,这些儿童应在特殊学校就读。
125.各项教育过程中,残疾儿童的父母的关心、参与是极其重要的。应向其父母提供必要支助,使他们为残疾子女提供尽可能正常的家庭环境。
126.会员国应为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计划提供方便。
127.正规成人教育班的设施如不能满足某些残疾人的需求时,有必要提供特别班或训练中心。会员国应给予残疾人有可能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e)就业
128.会员国应制定政策并设立各项服务的支助性机构,以保证城乡残疾人都能有平等的机会,从事生产性的有酬工作。
129.会员国通过各种措施,扶持残疾人参加劳动,诸如:给予奖励的保障名额办法,保留的或指派的职位,给残疾人小型企业和合作企业提供贷款或赠款,给雇用残疾人的企业减税、独家承办合同或优先生产权、合同优待或其他技术、财政援助等。会员国应支持发展辅助器械,并使残疾人容易得到工作所需的辅助器械和援助。
130.但是,无论这些政策还是支助性机构都不应使劳动市场的就业机会受到限制。
131.政府、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应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互相合作,拟定共同的战略和共同的行动,以保证残疾人能有较好的就业机会。
132.这些服务应包括:职业评估及指导、职业培训、就业安置和后续工作,应该为那些有特殊需求或有特别严重障碍而不能适应竞争性就业要求的残疾人提供受保护的职业。这种办法的形式可以是生产车间、居家工作、自营职业以及在竞争性工作中受保护条件下雇用少数有严重残疾的人。
133.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作为雇主时,应促进残疾人在公营部门中的就业。各项法律和规章不应为残疾人就业造成障碍。
(f)娱乐活动
134.会员国应保证残疾人能够与其他公民有同等机会进行娱乐活动。这包括能够使用饭馆、电影院、剧院、图书馆等以及度假地、运动场、旅馆、海滩和其他娱乐场所。会员国应采取行动消除达到这种效果的一切障碍。
(g)文化
135.会员国确保残疾人有机会充分发挥他们创造性的、艺术上的和智慧方面的潜力,这不仅是为了他们本身的利益而且也是为了造福社会 。为此目的,应确保他们享有文化活动。必要时,应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心智或感官受损者的需求,如聋人助听器、盲人点字印刷书籍和盒式录音带以及适应个人智力的阅读材料等。文化活动的领域包括舞蹈、音乐、文学、戏剧和造形艺术等。
(h)宗教
136.应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有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现有的宗教活动。
(i)体育运动
137.体育运动对残疾人的重要性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会员国应鼓励残疾人的一切形式的体育运动,特别是通过提供适当的设施和组织好这些活动。
五、社区行动
138.会员国应特别优先考虑向地方社区提供信息资料、培训和资金,以帮助发展旨在实现世界行动纲领目标的各项方案。
139.应做出安排以鼓励和促进地方社区相互间的合作以及信息经验的交流。
140.重要的是应发动地方政府机关、机构及社区组织诸如公民团体、工会、妇女组织、消费者组织、服务团体、宗教团体、政党和家长会等积极参加。在残疾人组织可以有影响的各社区,都可指定一个适当机构作为筹措资金和开展活动的交流协调中心。
六、工作人员培训
141.负责发展和提供为残疾人服务的当局应注意有关工作人员的事宜,特别是他们的征聘和培训。
142.培训社区工作人员从事早期发现缺陷、提供初步协助、把患 者转送到适当医疗单位就诊和进行后续工作十分重要,培训转诊中心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也很重要。应把上述工作纳入有关部门,诸如初级保健、学校和社区发展方案。
143.有关残疾人的服务工作如要普及到日益增多的尚未得到服务的人,就必须由当地社区的各医疗卫生人员和社会工作人员来提供。他们还需要专门的指导和培训,如为残疾人及其家属采用的简单的康复措施和技术。
144.会员国应保证社区工作人员,除了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以外,接受有关残疾人的社会需求的营养、医疗、教育和职业需求的综合知识。社区工作人员获得了必要的训练和指导,就可以向残疾人提供所需的大部分服务,并且是解决人手不足问题的宝贵财富。应特别强调,已经在社区其他有关方面工作的人员,须增长知识,提高能力和扩大责任,这些包括:教师、社会工作人员、志愿者、专业性的辅助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政府规划人员、社区领导人。
145.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方面是大有可为的,应尽可能在需要此种特殊教育的国家内进行培训。
146.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普通教育系统,其成功先决条件是对普通教师和特教教师提供适当的教学培训方案。
147.培训特教教师时,必须使业务面尽量宽一些,因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特教教师要独立负责教许多课程。
七、宣传和公众教育
148.会员国应对残疾人的权利、贡献和有待满足的需求的全面公共宣传方案予以鼓励,方案应能接触到所有有关人士和一般群众。
149.应与残疾人组织磋商拟订指导方针,鼓励新闻媒介从事敏锐和确切的报道,在无线电、电视、电影、摄影和印刷品中对残疾人问题和残疾人均能有正确的描写和报道。
150.政府当局有责任对其宣传工作加以调整,使它普及到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每一个人。这不仅用于残疾人问题的宣传,而且也适用于有关公民权益和义务的宣传。
151.公共宣传方案的设计,应确保最中肯的信息资料能普及到各阶层的人。除一般的传播媒介和其他正常交流渠道以外,还应注意:
(1)编写专门材料,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他们应享的权利、福利和服务以及需要采取什么步骤纠正制度中的错误和弊端。这些材料应以适当的形式提供,以便视觉、听觉和其他交往方面有困难的人们能够使用和理解;
(2)编写专门材料,供那些通过正常交流渠道难以达到的群体使用;
(3)编写图片资料、视听材料和制订指导原则,供在偏僻地区工作和通过正常交流形式效果不大的社区工作人员使用。
152.会员国应确保残疾人、残疾人家属以及专业人员能够获得关于方案和服务、立法、康复及安养机构、专门知识、辅助器械和器材的最新信息。
153.负责公众教育的当局,应确保系统介绍残疾人问题的真实情况及其后果和有关残疾预防、残疾康复和残疾人机会平等的情况。
154.在关于公共宣传方面,应给予残疾人及其组织同等的参与机会、足够的资源和专业的培训,使他们可以自由地表达他们的观点。
C.国际行动
一、概述
155.经大会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包括一项长期的国际计划;这项计划是根据与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和机关、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包括残疾人的组织和为残疾人工作的组织广泛协商的结果制订的。如果能在各级保持密切合作,那么实现本纲领各项目标的努力就会取得更快、更有效和更经济的进展。
156.鉴于联合国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在残疾预防、残疾康复和残疾人机会平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指定该中心为协调 中心,负责协调和监督世界行动纲领的实施,包括对纲领的审查和评价。
157.联合国大会为国际残疾人年设立的信托基金应用来满足发展中国家和残疾人组织的援助要求,用来促进世界行动纲领的实施。
158.一般而言,需要增加给予发展中国家实施世界行动纲领目标的资源。应鼓励各国政府和私人的自愿捐款。
159.行政协调委员会应考虑世界行动纲领对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的影响,应利用现有途径继续进行联络工作并协调政策行动。
160.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应该协同努力以实现世界行动纲领的各项目标。
161.敦促所有国际组织和机构与残疾人组成的或代表残疾人的组织进行合作,并给予协助。
二、人权
162.为实现国际残疾人年的主题----"充分参与和平等"强烈敦促联合国系统在其所有设施内消除障碍,确保残疾人可以充分与人沟通;并采取积极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关于鼓励整个联合国系统雇用残疾人的行政政策和办法。
163.在考虑残疾人的权利时,应优先运用联合国各项公约及其他文件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保护所有人权利的公约和文件。
164.联合国系统的有关负责编拟和执行可能对残疾人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国际协议、公约及其他文件的组织和机关,应确保这类文件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状况。
165.《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在这些公约条款的执行情况报告中,应适当注意公约的规定对残疾人是否适用,都应适当注意公约缔约国的报告中这一方面的情况。
166.可能存在某些特殊情况,阻碍残疾人行使公认为人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能力。联合国有关部门应对这一情况进行研究。
167.处理残疾人问题的全国委员会或类似协调机关也应对这个问题加以注意。
168.人权委员 会应审议明显侵害基本人权的行为,以期采取相应的措施。
169.应继续研讨实现国际合作以使人人包括残疾人在内,得享国际公认的基本权利的方法。
三、技术和经济合作
(a)地域间援助
170.发展中国家在调动足够的资源来满足他们的残疾人和千百万条件不利的人的需求方面越来越困难。因此,国际社会应根据上面第82、83两条,支持这些国家本身作出的努力 ,大大增加流向发展中国家的资源。
171.所有同制订关系到残疾人的方案有关各方,都应作出更大努力,使本国政府了解从这些国际机构究竟可以得到什么支持。
172.关于残疾人预防和康复方面的发展中国家技术合作和技术援助问题世界专家讨论会制订了《维也纳积极行动计划》,这一行动可以作为世界行动纲领范围内进行技术合作的指导方针。
173.联合国系统内的一些组织,应与各国政府一道,探讨怎样才能给不同部门中现有的和规划中的项目增加一些照顾残疾人特殊需求和残疾预防的内容。
174.应鼓励有关的所有国际组织,确保优先考虑会员国提出的协助他们按照其本国的优先次序进行残疾预防、康复和机会平等的工作的要求。
175.在争取与各国政府合作以更好地为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服务的过程中,联合国各组织以及双边机构和私人机构都应紧密协调其投入,以有效地促进既定目标的实现。
176.鉴于联合国大多数有关组织均已有具体责任,它们之间应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以响应联合国残疾人年和世界行动纲领提出的要求。
(b)地域性的和双边的援助
177.联合国各地域委员会和其他地域性机构应促进发展中国家间技术合作领域的活动,应促进残疾人组织的发展。
178.应鼓励会员国与地域性机构和委员会合作,与残疾人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磋商,建立地域性或下一级机构、办事处,以增进残疾人的福利。
179.捐助国应在自己双边和多边技术援助方案范围内,尽力解决如何满足会员国提出的关于残疾预防、康复和机会平等方面的援助要求。
四、宣传和公众教育
180.联合国应不断开展活动,以加深公众对世界行动纲领各项目标的了解。
181.参与同世界行动纲领有关的各个项目和方案工作所有机构,应不断努力从事对公众的宣传工作。
182.联合国应在各有关专门机构合作下,利用多种传播媒介向传统媒介接触不到的人和不习惯使用这种媒 介的人传达信息。
183.国际组织应协助全国性机构和社区机构,通过提出课程设置建议和提供教材及有关世界行动纲领各项目标的背景资料,来制订各项公众教育方案。
D.研究
184.需要对有关残疾人问题的社会文化问题进行研究,以提出适合人生环境现实情况的办法。
185.会员国应制订一项研究方案,研究缺陷和残疾原因、种类和发生率,研究残疾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研究用于处理这些事项的现有资源状况及其有效程度。
186.特别重要的是研究影响残疾人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经济、参与问题以及社会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
187.还需要鼓励研制供残疾人使用的辅助器械和设备。
18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应注意国际上研究残疾及与此有关问题的发展趋势,重点是对世界行动纲领所建议的一切形式的行动都开辟创新的途径。
189.联合国应鼓励并协助旨在提高对世界行动纲领所涉及问题的认识的研究项目。
190.联合国的各地域委员会及其他地域性机构应将研究活动列入其行动计划,以协助各国政府执行世界的行动纲领。
191.目前有必要制订各种方案,用医学、心理和社会方面的措施以减轻残疾人适应社会能力欠缺的问题。
192.诸多领域的研究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中国家都有价值。
193.应当鼓励医疗保健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对残疾人进行研究并收集有关资料。
E.监测和评价
194.应当定期对有关残疾人的状况作出评估,并建立基准来衡量进展情况。
195.联合国系统应定期对执行世界纲领的进展情况作出判定性的评价,并应与会员国磋商共同选定适当的评价指标。
196.应要求各地域委员会履行监测和评价的职责,以有助于在国际范围进行的全球性评估。
197.在国家一级,应定期对有关残疾人的各种方 案作出评价。
198.敦促联合国统计处与联合国其他部门、各专门机构和各地域委员会一起,与发展中国家合作,拟订出切实可行的数据收集制度。
199.在这一广泛工作中,联合国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在联合国统计处的支持下,应起主要作用。
200.秘书长应就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增加雇用残疾人并使它们的设施和信息资料能更多地为残疾人利用的情况,定期作出报告。
201.根据定期评价的结果和世界经济及社会形势的发展,有必要定期修订世界行动纲领。这种修订应每五年进行一次,第一次修订于1987年进行,以秘书长向大会第四十二届会议提交的报告为根据。这种审查活动并应成为《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审查和评价过程的一种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