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残联组联字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
自从中国残联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各地残联高度重视专门协会工作。各专门协会在代表本类残疾人、密切残联与残疾人的关系、团结教育残疾人、丰富和活跃残疾人生活、协助残联为残疾人排忧解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做好专门协会工作,使各专门协会充分发挥作用,是履行残联代表职能的具体体现。协助执行理事会做好残疾人工作,是专门协会的重要职责。为把专门协会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有效地为残疾人服务,推动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现将《关于加强地方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地方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的意见做好专门协会工作,对于密切联系残疾人,加强残疾人组织的代表性,充分履行代表职能,推动残疾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专门协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立足于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际,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专门协会章程为指导,充分发挥专门协会作用,密切残联与各类残疾人的血肉关系,团结教育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二、建立健全组织
省级残联要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设立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亲友会、精神残疾人亲友会。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市(地)级城市残联要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各专门协会;县级残联要本着有利于加强与各类残疾人的联系、有利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结合本地各类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等实际情况,建立协会组织。选拔文化素质较高、热心残疾人工作、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声望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担任专门协会主席或副主席。各专门协会由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按残疾类别组成;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专门协会可设秘书长或干事,从事协会具体工作。
三、专门协会的主要工作
专门协会是残联统一组织内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本级残联领导下开展工作,上下级残联专门协会无隶属关系。参照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规定的任务,结合各级残联工作的特点,省、市(地)和县级残联专门协会应主要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省和市(地)残联专门协会
广泛团结、教育本类残疾人遵守国家法纪,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关心本类残疾人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了解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需求。
依照法律和政策,维护本类残疾人合法权益。
以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和本类残疾人工作提出建议。
建立残疾人骨干队伍,积极发现、培养残疾人工作者。组织举办庆祝残疾人节日和各种联谊活动,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
(二)县级残联专门协会
深入残疾人家庭,关心他们的生活,倾听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需求,积极协助残联为残疾人排忧解难。
组织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等,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乐观进取,自强自立。
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残联工作计划,协助残联举办康复、法制、心理等各类知识讲座和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体、娱乐和参观游览活动,丰富和活跃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组织残疾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倡导文明风尚,弘扬奉献精神。
四、完善工作制度
调研制度:组织专门协会委员就近就地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具有普遍性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会议制度: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安排一次专门协会座谈会或联席会,交换意见,通报情况,总结工作。
提案制度:主席团会议期间,集中受理专门协会委员提案,及时处理,给予答复。
五、工作要求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专门协会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做好专门协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专门协会开展工作。
(一)指定部门和人员,承担专门协会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主动配合,支持专门协会工作。
(二)按照“重点在基层,城市先行”的原则,选择残疾人组织较健全、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专门协会工作试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加强信息沟通。残联职能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向委员寄送有关文件、动态、简报,安排专门协会领导参加相关业务会议和活动,使他们了解掌握残疾人工作情况。
(四)注意团结残疾人中的代表人物和积极分子,培养一支残疾人骨干队伍,发挥他们的影响力和积极作用,带动广大残疾人积极参与残疾人事务和专门协会活动。
(五)为专门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经费。在安排年度业务经费时,要把专门协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结合专门协会开展活动的内容,积极争取社会赞助。
(六)已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地方,要为专门协会活动提供场所;尚未建立综合服务设施的地方,也要积极帮助专门协会解决活动场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