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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3-10-12  访问次数:1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的工作,使各专门协会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各专门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责,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工作,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三、专门协会委员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中国残联主席团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在中国残联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门协会主席和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

五、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席领导并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驻会副主席(秘书长)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专项工作委员会。

六、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残疾人事业进展情况的知情权。

七、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专项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切实发挥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八、专门协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

九、委员会会议由各协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研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将有关重大决定报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员会会议1-2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主席会议由各协会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副主席参加。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主要内容: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本协会重要活动安排,讨论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一、联席会议由中国残联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中国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其他有关领导和京内各专门协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参加。主要内容: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工作,研究和确定专门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

十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均要事先准备,有计划地进行,由专门协会秘书处协助安排和协调。

第四章 调研制度

十三、专门协会委员会根据本类别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每年组织相关调研并及时写出报告,向中国残联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提出建议、意见。

十四、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本级残联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委员会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十五、专门协会秘书处对委员或残疾人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及时办理。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交各专门协会主席会议或与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必要时提交中国残联理事会,或建议以提案形式,向全国人大、政协进行呼吁。

第五章 工作要求

十六、专门协会委员会应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服务,协助并配合残联做好工作,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推动“三个活跃”目标的实现。

十七、专门协会委员会通过中国残联对地方专门协会进行联系和指导。省级专门协会每年向中国残联专门协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八、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配合中国残联,每年在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特奥活动日、肢残人活动日、世界孤独症日、国际聋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及其他重要节日期间,开展相应活动。

十九、专门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将残疾人事业的进展情况提供给专门协会各位委员,对涉及专门协会的专项工作,主动与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二十、专门协会主席或副主席参与相关重大活动采取通报制。参加国际活动,应会同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向中国残联分管领导书面报告。

二十一、专门协会行文和印章使用,由本协会主席或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签批。重要事项及文件报中国残联分管领导签发。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二、中国残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专门协会开展工作。专门协会募集的专项资金,由中国残联计财部代管。

二十三、专门协会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设在组联部,协助各专门协会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二十四、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残联。

二十五、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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