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有什么规定?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在制订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时,要从实际出发,分步骤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也规定: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1994年国家颁布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已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作为验收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未达标的,不得宣布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形式有哪些?
目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通过如下三种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在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班学习,或在普通班中随班就读。有条件地区已将重残儿童的义务教育放在社区或家庭,以送教上门的形式进行。
此外,残疾人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要努力建构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体系,也就是说,残疾人可以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办的职业高中(中专)部中接受职业教育,也可以参加各级各类普通培训机构,如教育、民政、劳动等部门兴办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或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举办的培训。残疾人还可以参加各级残联所属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
(三)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享有什么优惠政策?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8条、第26条分别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接受义务教育或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第47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四)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吗?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42条规定: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