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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维权知识手册-劳 动 权

发布时间: 2013-10-21  访问次数:1字体:[ ]

   (一) 国家怎样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劳动是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舶权利和义务。而对于残疾人而言,劳动则有着更加特殊的意义,因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残疾人实现自身权利和价值的关键环节。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特殊政策、优惠扶持和保护措施等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第13、24条也分别指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使更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发挥主观能动性,走劳动福利型道路,使他们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由原来靠社会负担的人,变成为社会做贡献的人,既改善生活和地位,又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要本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使其朝着普及、稳定、合理的方向发展。”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这是国家和政府在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创造条件,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劳动就业规划和计划,整体研究,统筹安排,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和规定。概括来说,各级政府已经在做的具体工作主要有:

  1.在劳动、工商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托城镇劳动服务系统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已经分别建立起了残疾人服务中心,形成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主要发挥着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系统服务和就业管理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加强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服务职能,完善服务手段,开展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前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2.推动残疾人多渠道实现就业。在劳动、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指导下,通过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使残疾人职工数量增加,工作、生活状况等得以改善;通过积极宣传、组织工作,帮助残疾人在各企事业单位就业;扶持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对个体开业的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为安排待业人员而建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已成为城镇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劳动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占城镇已就业残疾人1/2以上。

  3.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试点工作。将实行按比例就业,建立残疾人就业基金和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作为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紧密结合,全面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4.开展康复扶贫工作,扶持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使60%以上的农村残疾人参加了生产劳动。

  (二) 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哪些优惠和扶持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优惠和扶持政策,既有法律上的规定,又体现在一系列的特殊政策上。《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多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这些政策主要在税收和信贷等方面。比如在税收方面,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性企业免征所得税,这些企业生产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者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用自筹资金安排生产性建筑投资的免征建筑税。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35%一50%的福利企业,免征所得税;企业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者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者增值税。如果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10%至35%,那么从投产的月份起免征所得税1年,1年后,则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免征农业税、各种公益事业费、子女学杂费,免除义务工等社会劳动负担;残疾人直接进口供残疾人或个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福利企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出口商品免征出口关税。等等。

  在信贷方面,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只要是适销对路,符合社会需要的,国家的贷款利率可以在现行利率20%的范围内给予优惠。

  除此之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原材料供应、资金、信贷、产品销售等方面,给福利企业以照顾;对适合残疾人生产,在福利企业中具有优势的产品,优先安排给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划定某些产品为福利企业专产产品等等。

  (三) 残疾人可享受哪些劳动保护权?

  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权就是法律关于保护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包括国家对残疾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劳动就业以及残疾职工的劳动条件,提供必要的优惠和保护政策。概括地说,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

  1.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和经营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以及福利性企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的减免税的权利,在信贷方面享有优惠待遇的权利,少数福利企业对某种产品的专产权利等。

  2.对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方面的非歧视性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不能仅仅因为残疾职工身体残疾而剥夺他们和健全人同样享有的权利。所以,在残疾人就业以后经试用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应该和健全人同工同酬,残疾职工凡是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要同健全人一样按期转正定级,凡是残疾职工在单位顶岗工作的,要同健全职工一样,按本单位调整工资政策,予以调整工资,企业不得在本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强行决定对残疾职工放长假,企业因亏损致使残疾职工被迫放长假的,应当同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残疾职工因病在家休假,家庭生活又确实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特别照顾。

  3.适应残疾人特点的劳动条件和特殊保护。所谓适应残疾人特点的劳动保护,主要是指这种保护应该适应残疾人的生理特点,并针对他们的生理特点,提供特殊的保护手段,同时应该有必要的安全和卫生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防护和保健用品。比如盲、聋哑和智力残疾的职工,应该和健全职工搭配在一起安排上岗,并且在工作中得到健全职工的配合帮助。残疾职工的劳动位置、工种和所使用的工具也应适应各自的残疾特点,以便安全操作。再有,企业应该对残疾职工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上岗后也要建立必要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残疾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四) 残疾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怎么办?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时所发生的纠纷。

  残疾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其争议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等。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残疾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概括地说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可以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

  1.协商。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能达成一致,则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协议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它主要是依赖双方的自觉履行。协商并不是处理争议的必经程序,残疾职工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如果本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调解。劳动争议发生以后,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如果愿意调解的,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以后,可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没有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但调解也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也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之日起,仲裁的申诉时效中止,中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从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仲裁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仲裁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起继续计算。

  3.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残疾职工还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残疾职工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以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残疾职工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残疾职工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这一规定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时效起点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残疾职工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期限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残疾职工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残疾职工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后,残疾职工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一审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审理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审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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