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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常识

发布时间: 2013-10-21  访问次数:1字体:[ ]

  什么是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国家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诉讼费减免在内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帮助;从狭义上来说,只是从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方面提供免费或减少收费的法律帮助。它是我国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新的重要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于1994年。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何时实施?有哪些形式?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法律援助主要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等形式。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5)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6)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什么人可以得到法律援助?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供法律帮助;二是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需要法律帮助的费用,或者只能支付一部分费用。后一个条件,要根据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来衡量。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的都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时候,也应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给他们提供援助,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了。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提出申请时要出具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残疾人证;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的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这些材料作出是否批准法律援助的决定。需要说明的是,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法律援助?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人民法院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服务方面有哪些规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制定实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当事人(包括残疾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予以缓、减、免收诉讼费。1997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2000年7月12日,又颁布实施《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都明确规定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孤儿院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此外,一些基层法院还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如成立巡回法庭,集中审理涉残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残疾人文明接待,帮助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进出法庭,为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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