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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信访工作

发布时间: 2015-07-28  访问次数:1字体:[ ]

第一节   概 述

一、残疾人信访工作

  要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首先要了解残疾人信访工作的几个基本问题,包括残疾人信访工作的含义、开展残疾人信访工作的意义和任务目标等。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信访工作是国家信访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具体说,残疾人信访工作是指通过畅通残疾人反映问题渠道和畅通解决残疾人反映问题渠道,促进残疾人反映问题的解决,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为什么要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呢?因为,残疾人信访工作是直接接触残疾人,听取残疾人呼声,了解残疾人疾苦的重要渠道;是帮助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密切残疾人组织和广大残疾人之间血肉联系的重要窗口。

  残疾人的信访诉求,有的涉及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有的涉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对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联开展残疾人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解决信访反映问题为根本,以维护残疾人权益为目标;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残联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畅通残疾人信访反映问题渠道、进一步畅通解决残疾人信访反映问题渠道;推动残疾人信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旗帜鲜明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残疾人信访工作原则

开展残疾人信访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将残疾人信访工作融入党和政府信访工作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坚持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在具体处理残疾人信访问题时,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强调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残疾人信访问题的处理要以地方各级政府为主,依靠信访问题发生地解决。“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就由哪个部门处理。

  2.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协调解决信访问题,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既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纵容过高、无理要求;“及时”、“就地”是指要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尽快、就近解决残疾人信访反映的问题,防止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积累和激化矛盾。“疏导教育”是指在处理残疾人信访问题过程中,要注意分析和掌握其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同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法定程序、进行批评教育等,引导残疾人知法、守法、依法信访。

  3.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原则。要及时处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问题,深入分析信访问题的成因,变被动接受信访为主动研究信访,超前预防正本清源,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和纠纷的产生。根据本地残疾人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向上级残联建议,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各项政策措施要综合配套,同步推进,防止因工作不当损害残疾人利益,引发各种信访问题。要认真研究,将残疾人信访信息作为评估、调整政策的重要依据,通过信访渠道及时向上级残联反馈残疾人意见,纠正偏差,完善政策,避免矛盾积累、扩大和激化。要加强预防预测,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机制,切实把工作做在事发之前、把问题解决在事发之初、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4.公开、便民原则。“公开”,是指专职委员在处理残疾人信访问题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向信访人公开信访工作相关信息、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及结果等,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便民”,是指专职委员要以方便残疾人为宗旨,为残疾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并采用便于残疾人反映问题和查询的方式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5.“双向规范”原则。“双向规范”强调依法规范信访活动的双方,既要依法规范残疾人的信访行为,又要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残疾人有依法信访的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方式和行为,要自觉履行义务,维护信访秩序。专职委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残疾人的信访问题,要权责统一,对其行为负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节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残疾人的信访权利和义务

  1.残疾人在信访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2.残疾人在信访中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4)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残疾人在信访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只强调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二、残疾人不被允许的信访行为

  残疾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一个公民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是平等的,因此在信访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应该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信访过程中还需注意避免以下情形:

  1.意气用事,非法缠访。有些残疾人上访者偏激固执,完全不顾客观条件,只按自我思维方式认定事实,任何道理都听不进去,始终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认知程度为半径,达不到个人要求就串访、缠访,甚至采取静座,围攻领导,妨碍办公秩序等非法手段以达到自己非法诉求的目的。

  2.异常方式,择机上访。为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有些残疾人专门选择上级重大政治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威胁或制造社会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解决问题的标准也一抬再抬,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进行上访。

  3.唯上唯大,越级上访。片面认为上访的部门级别越高,问题解决的把握就越大,把越级上访作为捷径。尤其是利用上下级部门办公地点间的距离,打时间差,采取欺瞒的办法,上下两边说,不是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而是对自己有利的说,不利的不说,干扰信访工作人员准确判断问题。

  4.法律淡薄,依赖信访。遇事找政府的传统思维依然支配着某些残疾人的信访行为。上访残疾人循着残联是残疾人的“娘家”的思路,把残联当成职能部门,甚至当成他们的“政府”,任何纠纷和需求都求助于信访,有些明明是非法或者是违法的诉求,但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常常跑到残联部门上访,甚至串访、缠访,信访工作人员多方解释仍不奏效,如果信访解决不了他们的问题,他们便把一腔的怨气发泄到残联身上。

   

第三节  信访工作程序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按照《信访条例》的第14、15条规定: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符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按照《信访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2.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按照《信访条例》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规定。

  1.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3.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5.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1)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2)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3)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四节  专职委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

  畅通残疾人信访反映问题渠道和畅通解决残疾人信访反映问题渠道,是各级政府、残联组织的职责和义务,是解决残疾人信访反映问题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将“桩桩有人管、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的信访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是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一项工作职责。专职委员每天面对残疾人,直接服务残疾人,不仅要做好有能力反映问题的残疾人的信访工作,尤其要着重解决无力上访但自身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的残疾人面临的生产、生活问题,要做好残疾人的信访代言人工作。

  残疾人遇到困难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网上信访等方式直接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反映;也可以通过专职委员向上级残联反映,通过残联与相关部门或单位沟通协调直至解决。

残疾人专职委员在残疾人信访工作中具体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接访要耐心、热情和真诚

  接待来访,首先要做到耐心倾听诉说,真实了解来访者的意愿,不要表现出不耐烦,伤害来访者的自尊心。其次要给予适当的安慰,不要激化来访者的情绪,导致情绪失控。第三,在来访者情绪失控时,要采取适当措施,稳定情绪,用真诚换取来访者的信任,避免成为信访人员“对立面”。

  2.引导残疾人正确上访

  把握残疾人的信访心理和行为特征,引导来访者依程序上访,依法上访,依法申诉。要讲清楚哪些信访行为是正确的,哪些是不正确的,通过哪些渠道上访才合理,通过哪些部门和单位解决信访问题,等等。

  3.帮助残疾人解决合理诉求

  要从残疾人自身角度出发,及时掌握残疾人所想、所盼、所需,理解他们的苦楚,对于政策范围内和条件允许的问题,应该全力帮助解决,对于残疾人提出的过分要求,应该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有效化解信访难题。

  4.积极宣传有关方针政策

  深入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和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帮助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认真排查信访苗头和隐患

  本着 “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家庭倾听残疾人呼声,及时发现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上访不稳定因素,开展化解工作,对无法化解的问题应及时向残联和有关部门报告。
 
   6.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

  将专职委员电话、住址公之于众,便于辖区内残疾人反映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新媒体与残疾人建立联系,使残疾人的信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反映。同时,还要与各级残联建立工作联系,使残疾人信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上报,确保信息畅通。

  7.制定预案,及时报送信息

对残疾人的重大信访案件,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到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信息,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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