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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

发布时间: 2013-10-08  访问次数:1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9号)精神,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加快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必须加快构建残疾人服务体系,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康复和托养都是为残疾人服务的重要内容。康复服务旨在综合运用医疗、工程、教育、职业、心理、社会等康复手段,提高或恢复残疾人身体功能;托养服务则主要是为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都可以有效恢复残疾人的生理及心智功能,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回归社会,对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减轻家庭负担和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要求“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进一步提出要“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和“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近年来,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部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也积极开展康复和托养服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要认识到,我国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服务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供需矛盾突出。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有约380个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且分布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大部分地级市完全没有专业化康复机构,致使许多处于重要康复期的残疾人不能得到及时服务。全国已建成的寄宿制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尚不足4000个,托养残疾人11.9万,难以满足1300多万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的巨大托养需求。二是基础条件较差。大多数现有康复和托养机构都存在业务不完整,专业人才短缺,服务水平和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特别是由于长期缺乏投入,机构筹资能力弱,设施危房和设备老化的问题十分普遍,服务开展面临较大困难。三是社会参与不足。康复和托养服务都有一定的专业特点和技术要求,前期投入大,运行成本高,公益性强,加之尚缺乏针对性的扶持政策,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现有少数民办机构也大多存在规模小、不规范、生存难等问题。面对庞大的残疾人群体,仅仅依靠各级政府直接投入和提供服务是远远不够的,迫切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大力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不断满足残疾群众多样性、多层次的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是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满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增强为残疾人服务能力、加快构建“两个体系”为着力点,立足国情,积极稳妥,大力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生活,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中央制定全国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对规划实施和服务发展进行监督指导;地方制定本地区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建设条件和扶持政策,加快建立有利于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处理好保障残疾人基本需求与发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之间的关系,着力满足残疾人最急需的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服务。积极开放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

  3.突出重点、分步建设。统筹考虑服务需求与财力状况、人才储备、技术能力等基础条件,实事求是,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类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集中力量,优先发展省、市级专业康复机构,扎实做好服务示范、技术储备、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贴近基层,适当支持县级托养服务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

  4.资源共享、规模适度。积极发挥各类医疗机构、福利机构作用,通过合作运营、技术支持和输出管理团队等方式参与康复、托养设施建设运行。积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乡镇卫生院、敬老院等机构,大力支持发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和居家安养。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服务设施规模,健全服务功能,避免盲目攀比、贪大求洋。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通过新建、扩建、改造等方式,基本实现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城市(地区、州、盟)都建有一所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机构,托养需求最集中的县(市、区)建有一批专业化的托养服务设施,残疾人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服务转介和托养服务能力明显提升,能够为城乡社区提供经常性、制度化的业务指导和人才培训,初步建成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和托养服务体系的骨干平台,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建设约280个省、市级专业化康复设施项目,新增康复床位约5万张,形成一批残疾人康复工作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县级专业康复机构,推动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完善康复服务功能,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工伤康复、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服务。

  ——建设约200个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项目,新增托养床位1.5万张,为因地制宜发展托养服务积累建设和运行经验,探索建立专业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和居家服务的联动机制。

  四、资金筹措

  规划建设投资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地方各级政府是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留归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就业保障金要按照相关规定,大力支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和开展服务。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中央安排预算内投资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予以专项补助,根据中央财力情况,逐年安排。“十二五”期间无法完成的,可展期执行。依据《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西部地区及中东部享受西部政策地区的设施建设,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80%;对中部地区其他县(市、区)、东部地区享受中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60%;对东部地区其他县(市、区),中央按不高于总投资的25%补助。对西藏、新疆南疆三地州和四省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事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将规划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建立发展改革部门和残联牵头,其他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残联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规划实施情况,提出落实配套资金、完善运行保障等相关建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具体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在申请年度中央补助投资时做出相应承诺。

  (二)着力保障运行。各地要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支持和引导各类康复、托养机构搞活机制、创新发展。要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服务机构运行费用,留归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对开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的扶持力度,确保每一个服务机构都能够建立较为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与建设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审核、同步检查。

  (三)落实扶持政策。要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科学布局设施,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加快研究制定信贷支持、政府采购等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好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相关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

  (四)完善相关标准。针对不同残疾人的服务需求,加快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标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工作,推动残疾人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康复和托养服务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残疾人入院评估、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运行。

  (五)加强人才培养。各地要加快残疾人康复、托养等专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保证人才队伍与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积极创造吸引人才、激励人才、人尽其才的良性环境和运行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到残疾人事业之中。充分利用高等院校、专业康复机构等资源,加大人才培养和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严格项目管理。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各项制度。切实加强投资管理,厉行节约,合理控制设规模。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挪用、截留、挤占。鼓励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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