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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动就业知识问答(2)

发布时间: 2013-10-21  访问次数:1字体:[ ]
22、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免缴保障金?
答:根据省政府、市政府规定,所有在海门企业包括外资、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等企业都要执行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都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保障金,驻海单位持《优待证》的可按规定给予免缴。
23、目前海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保障金主要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用于:(1)残疾人就业服务;(2)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3)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4)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补助,对超比例安排的单位给予奖励;(5)资助残疾人教育;(6)救助失业贫困残疾人生活、康复补助;(7)支持民办弱智、重度残疾人工疗庇护机构建设;(8)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支出等。
24、单位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残疾人劳动就业监察活动,对违反上述情况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单位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5、残疾人劳动就业行政执法监察有哪些内容?
答: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是否执行了残疾人与健全人同工同酬、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是否保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26、外地残疾人可否计入单位残疾职工人数?
答:企业有用工自主权,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含外地残疾人)均可以在企业就业,并可以计入单位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但不享受海门市安置残疾人的优惠补贴政策。
27、企业内退职工、下岗职工是否计入单位职工人数?
答:企业内退、下岗的职工,可以不计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但同等待遇的残疾职工也不能计入残疾职工人数。
28、企业内办福利厂,残疾人如何计算?
答:每位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只能享受一次残疾人就业政策;该残疾人在福利企业享受了税费减免政策后,就不能在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计算比例;厂内办厂应分开计算,残疾人证不能重复使用。
29、残疾人个体经营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就业条件的,工商行政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贷款;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近年来,残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予以一定的扶持。
30、收取保障金是否是乱摊派?
答:达不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单位,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用来调整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单位的社会义务。同时,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之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主要用于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因而是开发残疾人劳动能力的合理收费,不能与乱摊派、乱收费相提并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合法的国家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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