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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动就业课件

发布时间: 2015-07-28  访问次数:1字体:[ ]

第一节  概 述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职责。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职责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我国残疾人就业取得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十一五”期间,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法规政策日趋完善,残疾人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初步形成。但是,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大、就业层次较低、就业稳定性差的总体形势没有根本改变,歧视和侵犯残疾人就业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残疾人状况监测和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全国城镇就业年龄段近半数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未实现就业。“十二五”期间,我国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残疾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残疾人就业将面临更多的问题和困难。

  据统计,我国残疾人已超过8500万,其中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残疾人约3200万。“十一五”末,我国城镇实际就业残疾人达到441万,农村1750万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同时,2011年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显示,我国劳动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城镇残疾人就业比例为33.2%,农村为50.3%,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9.9%,残疾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二五”的就业目标是什么?

  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程中将残疾人作为就业困难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失业人口中的最困难人群,并在国务院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中予以重点支持与保护。规划强调:“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扶持力度,帮扶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推动残疾人在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就业。建立与残联组织联合开展就业援助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将各项指标量化后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法规政策;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组织180万人次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城镇新增就业100万,参加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稳定在1800万;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困难群体普遍得到就业援助。

第二节  残疾人就业形式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其中,集中就业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通过兴办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等,并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集中招用、聘用残疾人就业。

  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福利企业应当经民政部门认定,由民政部门颁发福利企业证书。我国政府从解放初期开始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截止到2012年,全国各类福利企业发展到20232个,共有50.7万人在其中就业。

  盲人按摩机构是以解决盲人就业为目的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包括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强调,集中就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应达到一定规模和一定比例。在此意义上,安置残疾人1-3人的盲人按摩机构不能称作为集中就业单位。

  其他福利性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以外的,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如工疗机构、农疗机构、托养与就业相结合的单位、职业康复与就业相结合单位等。目前也被称为辅助性就业单位。只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均应认定为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分散就业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相对分散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其他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参加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

  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都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

  上面提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主要政策,其实质是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这些国家和地区都通过残疾人就业专门法律确定了用人单位雇用残疾人的具体比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2013年8月19日,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对按比例就业予以进一步规范。

  目前各类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岗位和职业。

  在此,我们必须强调。我们只是列出当前残疾人就业的主要的形式和现状,并不表示残疾人只能在这些行业就业,我们也要尊重残疾人的个体差异与需求。只要得到足够的支持与保障,残疾人从事何种职业不应受到限制。

  肢体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岗位和职业:

  总体而言,肢体残疾人就业所受到的限制较少。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安排就业。

   (二) 福利企业集中就业。

  (三)公益性岗位。

  (四)个体就业。

  (五)自主创业。

  (六)参加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

  (七)其他。

  视力残疾人中的大部分为低视力残疾。就业的主要岗位和职业有:

  医疗按摩、保健按摩、针灸推拿。

  部分盲人还可以从事外语、语音客服、法律、心理咨询、钢琴调律等职业。

  (三)低视力残疾人可以通过分散就业、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参加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

  (四)通过计算机手段的运用,视力残疾人还可以从事其他行业。

  听力言语残疾人大多从事一些视觉艺术设计和计算机网络应用相关行业。如:
 
   (一)服装设计、包装装潢、美容美发、广告设计、园林艺术、印刷出版。
 
   (二)动漫设计、计算机网络应用维护。
 
   (三)还有部分听力残疾人在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就业。少数从事特教教师、手语翻译等职业。
 
    
……

  智力残疾人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主要有:

  (一)福利企业集中安排就业。

  (二)公益性岗位。如:保洁护绿。

  (三)工疗机构。

  (四)其他。

  精神残疾人以工疗机构就业为主,同时,精神残疾人原就业单位不能随意开除精神残疾人。同时我们要注意,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精神残疾人不列入福利企业就业残疾人基数,这于新颁布的《精神卫生法》是不一致的。今后的政策调整中我们将对此进行改善。

   

   

第三节  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残疾人就业的主要规定

  我国规定残疾人就业的专门法律为《残疾人就业条例》,我们将会有专门的课程予以讲述,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残疾人保障法》及《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中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综合法规对一系列残疾人就业政策制度予以了明确。其中第四章共11条专章对相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如:第31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明确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方向,主要形式依然是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等。32、33条则对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分别作了规定: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就业制度首次备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实际上包括宪法这一根本法,涉及就业的大多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第32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国家对于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在梳理现行政策基础上,统一明确了残疾人个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集中使用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节  残疾人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

  职业培训是指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业知识与实际技能培养与训练的活动,是劳动就业工作的基础,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培训的种类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依据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的层次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培训。

  先介绍一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是反映和检验残疾人职业技能发展状况和趋势的,促进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的作用以及如何利用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组成部分。利用计算机现代化手段,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双方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广泛收集和发布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把就业信息送到每一个要求就业的残疾人面前,对深入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情况的科学预测和规范化管理,都将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

   

   

第五节 专职委员在就业工作中的职责

  1.入户调查,建档立卡。专职委员要对辖区内残疾人的就业情况逐个进行调查登记,不仅要了解残疾人的就业需求,而且还要了解残疾人就业中存在的困难,掌握第一手信息,并建档立卡,及时录入残疾人实名制统计系统,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职业培训,量体裁衣。专职委员要根据上级残联的工作部署,及时组织有需求的残疾人参加残联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班,并根据残疾人的自身特点以及未来的就业方向,帮助残疾人选择切实可行的培训项目。

  3.宣传政策,正确引导。专职委员要加大国家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根据残疾人的就业需求予以正确的引导,并针对其就业中存在的困难,积极争取政策扶持。

  4.多措并举,拓宽渠道。对于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应一方面利用社区就业平台积极为其寻找就业机会,一方面多组织残疾人参加残联主办的各种残疾人就业招聘会、洽谈会,同时,还要多方争取政策扶持,拓宽残疾人的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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