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弱智的诊断标准
人的智力水平有高有低,即通常所说的聪明与愚笨。聪明的指智力水平高,愚笨是指智力水平低下。儿童弱智是指智力水平明显低于正常儿童,同时伴有社会适应行为的缺陷。对于这些标准的解释,我们将在下文作说明。一个孩子的智力发展水平是否低下,如果低下,又低到什么程度,这是不能随便下结论的,须经过有着部门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进行科学检查后才能确定。我们决不能将一个表现比较愚笨的孩子,轻率地说他是弱智儿童;也不能随随便便地把学习成绩差的儿童就看成是弱智儿童。轻率地或随随便便地给孩子戴上“弱智”的帽子,这是十分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如果某孩子被确认为是弱智儿童,即是属于残疾人的范围,是智力残疾患者,需要接受特殊的教育训练。
医学上对弱智的诊断标准是比较明确的。目前国内外较普遍地应用的诊断标准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方面的标准:
①一般智力功能低下,明显地低于同年龄儿童发展的平均水平;
②社会适应行为功能的缺损,明显低于同年龄儿童的平均水平;
③在18周岁以前发病。
对于这三条标准中的涵义需作三点简单说明:
第一、所谓“一般智力功能”是指一个人的基本的感知觉、记忆、思维、语言交往和动作协调等方面的能力;所谓“社会适应行为的功能”是指一个人能有效地、恰当地表现出处理日常生活和在社会环境中求生存、对社会尽责任的能力。例如,能独立地吃饭、穿衣、梳头、洗澡等生活自理能力;参加社会集体活动、处理人际关系以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等等。这是人在参与社会生活过程中所必需达到的发展内容,否则就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如果7岁儿童对大小便还不能自控处理,对自己的需要表达不出来,对他人的语言也不理解,那么他要上学就困难了,因为无法适应小学的学习生活。
第二,所谓“明显地低于同年龄儿童的平均水平”是指与同年龄一般正常儿童的智力和社会适应行为发展水平相比较,明显地相差许多,在医学检查中,有具体的划界数据。如智力检查结果,只有达到某个规定数值时,才算是“明显地低下的水平”了。由此可见,在诊断孩子是否属于弱智时,必须经过专门的医学检查才能确定,不是可以随便确定的。
第三,在18岁以前发病,指的是在儿童生长发育成熟期间就表现出智力与适应行为两个方面的缺陷。至于18岁以后发生智力低下的疾病,则称为痴呆,而不称弱智。如老年性痴呆患者,是指在年老时才发生智力低下的人。
二、怎样作出判断
1、通过专门的卫生保健部门检查。
对一个有些愚笨的孩子需要作出是否属于弱智的诊断,应该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孩子本人今后入学、就业、婚配等许多问题,也与其家庭利益直接有关,而且与国家政府部门制定某些政策、建立有着设施都有联系,所以必须慎重对待这个问题,不能草率处理。
诊断必须经过专门的卫生保健部门检查,由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或医生负责进行。如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诊断弱智的标准,即必须运用一些科学的标准化了的儿童心理量表,由经过一定专门训练的人员来使用,给儿童的智力发展水平和社会适应行为发展水平作检查,从而得到有关这两个方面发展的信息,帮助作出诊断。在必要时,还需要做脑电图,其他感知觉、遗传学等方面的检查,这是为了进一步作出科学的诊断,有利于提出治疗措施(也称干预或矫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会发现有的孩子发展方面有某些异常现象。如开始说话比较迟,或开始走路、行动比较迟,或在学校学习成绩特别差,或老是爱发脾气,影响日常生活和学习等等。但仅凭这种种异常现象,并不能就断定某个孩子是弱智,至多只是可疑为弱智的线索。孩子的这些异常现象属于什么性质,是持久性的还是一时性的,在医学上具有什么样的意义等等,外行人是无法掌握这些分寸的,所以必须由有关部门的某些专业人员作检查才能加以诊断的。而且这种诊断应该是全面的综合评定,一般都不是凭某个单项检查所确定的。
2、诊断是全面的综合评定。
所谓“全面的综合评定”,是指作出某个儿童是否属于弱智的诊断时,必须依据多方面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然后得到评定意见。卫生保健部门的专业人员除了对儿童进行必要的各个专项检查外,还需要作一些其他的调查与观察。如向家长了解孩子的生长发育史,家族中的病史,孩子在家族生活中的饮食习惯、活动、兴趣、与家人邻里相处的一般表现情况等;向托儿所或幼儿园或学校的工作人员了解孩子平时的种种表现,有哪些良好的表现,有哪些差的表现等等;同时专业人员对孩子在接受检查时的种种行为表现要细加观察,看他的兴趣、注意力、双手、双脚、身体活动能力等如何表现。在必要时,需给孩子作些心理学与医学上的补充检查,如视力、听力、发音器官、大脑神经系统等方面的检查。同时,若有可能,还可再找孩子当面了解,以获得进一步的信息。这些情况资料对于作出诊断是十分有价值的,可以避免诊断上的误差。全面的综合评定就是保证诊断的正确性。
如某个男孩子,在接受智力测验检查过程中,口头回答问题十分清楚、正确,不显得有智力低下的异常现象。而当他用笔书写自己姓名、用笔划去一些图形或用小剪刀剪出简单图形时,则歪着头,扭着身体,口水涟涟,用力的那只手颤动不已,显得十分紧张吃力,完成任务的质量也较差。这样的结果势必将严重影响这个孩子的智力测验成绩,但是我们不必先急于给他下个“弱智”的结论,而应该对他再作些神经学方面的检查,对他的生长发育史再作详细的了解,尽可能帮助他找到病因所在,以便进行治疗,他也许可以避免被戴上“弱智”的帽子。
又如某个女孩,在小学一年级学习,成绩很差,平时注意力很不集中,在课堂上不时地会发出怪叫或出现干扰其他同学的行为,影响班级教学。后转入弱智学校学习,学习能力方面倒并不显得十分差(因为弱智学校学习进度慢、内容浅些),而行为异常方面则更为突出,不仅上述异常行为不改,且更加严重,上课时一刻也不安定,还有逃跑行为;随地大小便,毫无羞耻感;对别的同学有伤害行为;讲谎话,使老师感到十分困难。对于这个孩子,在上述两个标准的专项检查中,成绩都是低下的,定为“弱智”似无疑问。但是这个孩子的症状,究竟是由于儿童本身智力低下所引起,还是由于患有其他精神方面的疾病所引起,这是值得考虑的。后来经过进一步的诊断,这个孩子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情绪方面、行为方面出现异常,不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造成成绩低下,表现为智力低下。因此,简单地将这个孩子定为“弱智”并把她送弱智学校接受特殊教育,是不能帮助她的得到矫治的,学校也接受不了这样的特殊孩子。
由此可见,给某一个有异常表现的孩子进行弱智诊断时,必须进行全面的综合,综合同时要十分慎重和严格。有时,这种全面的综合评定,还要经过多方面有关人员一起研究分析才能作出。国外这样做属惯例,国内有些地区也在开始这样做。
三、不同类型弱智者的适应行为特点
由于智力残疾的程度有轻有重,因此在医学上和特殊教育学中常常将弱智者区分为不同的类型。美国和世界卫生组织采用四级分等法,即将弱智者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我国也大多采用这样的分等法。四种类型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度重度。这四种类型的弱智者在一般适应行为方面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可以帮助我们作出正确评定与进行适当的教育训练指导。
1、轻度弱智者。
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程度的实际生活能力,如自理个人生活,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和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通过指导,一般能适应社会生活;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能力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这类儿童中,有一些没有明显可见的异常症状,在学前期比较难以发现和确定。
2、中度弱智者。
适应行为发展不完全;实际生活能力也较差,如只能部分自理个人生活,做简单的家务事,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阅读、计算及对周围环境的辨别能力都明显地较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对他们进行特殊教育和训练,能提高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能掌握一些简单或半技术性的本领。
3、重度弱智者。
适应行为发展差;实际生活能力差,许多方面常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能力及与人交往能力也差。经过长期、反复的特殊教育和训练,他们可以形成简单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能学会一些简单的劳动操作技能。
4、极重度弱智者。
适应行为发展极度差;面容明显呆滞;日常生活几乎全部由他人照料;语言能力和运动感觉功能有严重障碍,常伴有明显的身体缺陷。经过特殊教育和训练,运动和言语方面能有一些发展,自我照顾方面也表现出有所进步,但基本上仍需要他人进行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