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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审验收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 2013-10-21  访问次数:1字体:[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为规范本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加大行业管理力度,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残疾儿童开展康复训练和相关康复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本标准分为机构建设和职能建设两大部分。还制定了评审标准。

  第四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模场地

  第五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须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从业批准,取得合法的从业资格。

  第六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筑面积至少在200平方米以上,户外活动场地至少50平方米以上,常年在训残疾儿童至少20名以上。

  第七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根据招生规模的大小,设有安全宽敞、采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各种功能用房,且功能完备、布局合理、场所固定。功能用房包括大训练室、单独康复室、音乐室、活动室及生活用房等。

  1、采用康教手段的康复机构教学及生活用房应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执行,设置面积应根据班级实际规模按生均面积做相应调整。

  2、至少设有3-5间以上的单训室,用于进行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使用面积不小于8㎡。

  3、设有专业的康复评估室1间,用于对残疾儿童进行检测和评估,使用面积不小于15㎡,由专人配备专业的评估工具对收训的残疾儿童进行前期、中期和各阶段性的康复训练。

第三章设备器材

  第八条康复教育的康复机构教学设备配备应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医疗康复的设备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康复科室建设所必须设备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不详列)。

  第九条残疾康复机构应配备开展康复训练的相关设备:

  1、配备相应听障、智障、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工具一套以上。

  2、数套符合标准的玩具,所用玩(教)具必须符合残疾儿童的心理、生理特点,安全、卫生、耐用且具有康复意义。

  3、配备必要的残疾康复专业书籍等。

  4、相关的康复训练设备、设施若干台(套)等。

第四章人员配备

  第十条根据机构规模应配备一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康复师、特教老师等)、保育员和工勤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70%。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贯彻国家的康复、教育方针和残疾人工作的相关法规,本着“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宗旨,努力为残疾儿童服务。

  1、康复机构负责人负责开展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人、财、物的合理支配;须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有2年以上特教或康复机构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2、康复师、特教老师、其他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残疾儿童实施科学的康复教育和康复训练、康复检测等,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教师从业资格证,或持有卫生部门认可的康复师等资质证书。

  3、保育员负责残疾儿童生活护理和卫生保健工作,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半年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康复教师和康复技术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康复教育和康复训练中个别化康教的需求,配比不低于1:3—4。

第五章工作职能

  第十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依据《南通市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本着服务残疾儿童及家长的宗旨,制定康教管理、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安全管理唯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100%建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康复服务档案。建立各项业务档案,有完整的残疾儿童听力档案、个体康复档案和完整的康教档案。

  第十六条为残疾儿童提供听力康复、假肢(矫形器)验配、制作的康复机构按照相关行业的管理标准和规定评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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